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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阳刑事律师:落马官员为“立功”花20万买逃犯线索,5年后东窗事发

时间:2023-03-31 11:05:17

  官员们在收受了4万多元的贿赂后,投降了20万买逃犯的“立功”线索,试图减轻处罚。然而,五年后,东窗事件,最终贿赂罪,贿赂罪数罪并罚。报道一出,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。接下来将由南阳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,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南阳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!

  最近,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、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了5起典型的贿赂犯罪案件,解释法律,警告案件。“陆受贿、受贿案”就是其中之一。

  官员们花了20万买逃犯线索“立功”

  陆某某是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,也是某公司董事长。

 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,陆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时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受贿4.82万元,然后向检察院投案,如实供述受贿罪。

  不久之后,他主动通知公安机关逃犯张的下落,张被逮捕。由于“立功”的表现,法院判处陆受贿罪,免予刑事处罚,追回违法所得4.82万元,上缴国库。

  然而,五年后,东窗事件发生了。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辅警王某某案件时,将陆某带出。原来,为了逃避刑罚,陆某某花了20万元从辅警手中购买逃犯线索,并向公安机关“报案”,以虚假的“立功”骗取免刑。

  20万是被胁迫交付的。

  “陆某某涉嫌行贿,是原案漏罪。”

  经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讨论,认为“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向司法工作人员贿赂,达到减轻犯罪责任的目的,情节恶劣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
  然而,陆某某拒绝认罪:“王某某胁迫交付20万元。”

  检察机关取得档案资料,了解案件细节后,发现原案中关于陆某某如何了解逃犯下落的证据相对较薄。经调查取证,纪检监察机关补充了多人证言和通话记录,证实了陆某贿赂购买线索的事实,发现陆某确实是“假立功”。

  “陆某某有强烈的抵触情绪。我们主动联系他的单位,与他的单位领导一起做陆的工作。我们还通过辩护律师向陆解释了认罪和惩罚的意义,并促使他改变理解。”

  经过多次解释和推理,陆的态度终于改变了,愿意认罪和惩罚,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和惩罚书。

  2020年8月17日,浙江省缙云县监察委员会以陆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。

  9月29日,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起诉陆某某。

  12月25日,缙云县人民法院以陆某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追回陆某违法所得4.82万元。

  12月30日,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贿赂罪判处陆某拘役六个月;与贿赂罪并罚,决定有期徒刑一年。

  判决作出后,陆某某未上诉,判决生效。

  “陆某受贿行贿案”的典型意义

  小案不小。解剖这只“麻雀”有利于惩罚一警百,防止微杜渐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了本案的典型意义:

  一是打破打击贿赂、轻打击贿赂的旧观念,共同查处贿赂。纪检监察机关、检察机关应当打破打击贿赂不利于贿赂人员合作取证、影响贿赂案件调查处理的片面观念,重点查处司法人员贿赂、扰乱案件正常处理、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,严厉处罚。同时,对贿赂取得的“虚假立功”等有效判决,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,不得使贿赂人受益于贿赂。

  二是加强监督合作,加强打击贿赂犯罪的联合力量。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善于把握细节,加强相关案件的比较,及时发现和深入挖掘贿赂案件背后的问题,依法立案调查、补充起诉,提出抗议诉讼。在提前干预和后续处理阶段,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加强工作联系。加强贿赂事实识别、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的咨询和沟通,巩固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,确保案件处理质量。

  第三,坚持宽严相济,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悔罪。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,充分解释法律,做好说服教育工作,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情况,认真落实认罪从宽制度,“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刑事案件处理中,促进‘三个效果’的有机统一”。

  据了解,在典型案例中,部分是多次贿赂、巨额贿赂、多人贿赂,部分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,部分是执法司法、安全生产等关键领域;部分是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,充分展示纪律检查监督机关、检察机关严肃处罚贿赂犯罪的明确态度和坚定决心。以上相关内容,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。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,欢迎咨询南阳刑事律师,南阳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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